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陕西发布硕士学位论文抽检新办法

 作者: 来源:陕西省教育厅 发布时间:2023/12/13 15:56:05 字体大小:

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《陕西省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实施办法》的通知

各博士、硕士学位授予单位:

为进一步深化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,落实教育立德树人根本任务,强化学位授予单位、指导教师和研究生的质量意识,加大抽检结果的运用力度,进一步做好我省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工作,省教育厅、省学位委员会对2018年印发的《陕西省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实施办法》进行了修订。现将修订后的《陕西省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实施办法》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
附件:陕西省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实施办法

陕西省教育厅

陕西省学位委员会

2023年10月28日

陕西省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实施办法

第一条 为强化学位授予单位、指导教师和研究生的质量意识,促进人才培养和学位授予质量提高,做好我省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工作,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、教育部《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》,结合实际,制订本办法。

第二条 我省硕士学位论文抽检旨在通过随机抽检,从一个侧面了解我省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的现状,促进培养单位逐步建立与完善研究生培养的自我约束、自我监督体系,营造一个全方位关注研究生培养质量的良好氛围,促进我省硕士研究生质量的进一步提升。

第三条 硕士学位论文抽检由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(简称“省学位办”)组织实施。

第四条 论文抽取

(一)抽取原则:遵循“随机抽取、均衡比例、科学公正”的原则。“随机抽取”指对一定时间内授予学位的全部硕士论文进行随机抽检,每篇硕士学位论文均有可能被抽取;“均衡比例”是指在随机抽取的前提下,兼顾抽取论文的单位、学科和授予人数的分布;“科学公正”是指抽检评价标准科学,程序严格透明,过程公平公正。

(二)抽取范围:我省博士、硕士学位授予单位(军事院校除外)上一学年度授予的硕士学位论文。硕士学位论文抽检每年进行一次。

(三)抽取数量:根据学位授予单位和硕士学位授予规模,抽检比例不少于5%。

(四)抽取方式:采取随机抽检为主,重点抽检为辅的方式进行。在我省博士、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的硕士学位授权点中随机抽取,每个学位点均有一定比例论文被抽检。对于授予学位人数较少的学位点,连续三年内至少抽检一篇或以上的硕士学位论文。对于新增首批授位的学位点、以及之前抽检存在问题的学位点,在后期抽检中应适当增加抽检比例。

第五条 论文评议

(一)硕士学位论文抽检评议委托第三方机构采取通讯评议方式进行。论文评议前,省学位办与第三方评议机构联合制定专家遴选办法、评议方案、评价指标体系等。

(二)每篇硕士学位论文聘请3位外省同行专家进行评议,每位专家应给出“合格”或“不合格”评议意见。凡查证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将认定为“存在问题学位论文”。

(三)当3位专家均给出论文“合格”意见,该论文认定为“合格论文”;当3位专家中有2位及以上的专家给出论文“不合格”意见,该论文认定为“存在问题学位论文”;当3位专家中有1位专家给出论文“不合格”意见,该论文再另送2位外省同行专家进行评议。

(四)在论文另送评议意见中,当2位专家均给出论文“合格”意见,该论文认定为“合格论文”;当出现1位及以上专家给出论文“不合格”意见,该论文认定为“存在问题学位论文”。

第六条 结果使用

(一)以适当方式公开专家评议意见,向各学位授予单位反馈论文评议结果(包括抽检论文的总数、存在问题论文数、存在问题论文的评议意见等)。

(二)对于出现“存在问题学位论文”的学位授予单位,省教育厅将给予相应的预警,并将重点抽检其指导教师所指导的学位论文,提高所在学位授权点论文的抽检比例;对于连续出现“存在问题学位论文”,或同一年度“存在问题学位论文”比例较高或篇数较多的学位授予单位,省教育厅将采取质量约谈、调减招生指标等处理,同时将抽检结果与学位授予单位的项目立项、资金分配和评奖评优等工作挂钩,并纳入学位授予单位领导班子年度考核。省教育厅还将抽检结果纳入硕士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,作为学位授权点合格认定的重要参考。

(三)对于出现“存在问题学位论文”,学位授予单位应采取约谈导师、暂停导师招生资格、调减相应学位点招生指标等办法处理,还应将抽检结果作为导师职称晋升、导师招生资格确定、院系教育资源配置的重要依据。

第七条 对由于违反学术道德、学位论文买卖代写、论文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而形成的“存在问题学位论文”,要依法撤销该论文作者所获得的硕士学位、注销学位证书,追究导师等相关责任人的立德树人职责。

第八条 各有关学位授予单位要高度重视,严肃对待,加强组织领导,做好学位论文抽检的管理工作,制定论文抽检评议结果处理办法。对于管理、组织先进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。对于不予配合造成抽检工作无法进行的学位授予单位,予以通报批评。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拟抽检论文,直接视为“存在问题学位论文”。

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抽检工作的正常进行,确保硕士论文抽检结果客观公正。

第十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
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,2018年10月27日省教育厅、省学位委员会印发的《陕西省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实施办法》废止。

信源地址:/html/shownews.aspx        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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